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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与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570号原告: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鑫发建材市场6排16-17号。法定代表人:魏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长江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刘巍,经理。原告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安阳豪普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