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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凤与陈炳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陈炳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082号原告王凤,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齐,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旭,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诉被告陈炳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炳旭的住所地在河西区枫林路华江里某某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荟芳速录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