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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3号6幢。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选胜、蔡银英,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建设大道北边文昌路西边地段广晟四季花园210栋082号。法定代表人:洪成南。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68000元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2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05元,由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迳付受理费2105元)。权利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以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105元,本案执行费为12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相关回复。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7月21日,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1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