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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宗卫林与张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卫林,张金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2995号原告:宗卫林,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敏,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宗卫林与被告张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卫林的诉讼代理人仇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卫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金敏支付工程款121885元,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周国新承包了张金敏所投资的企业宜兴市兴达米厂(以下简称兴达厂)的土建工程,周国新又将该土建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他。2014年1月28日,双方经结算,周国新确认结欠他工程款271885元。他向周国新催要过程中,周国新将该债务转移给张金敏,张金敏承诺在2014年支付150000元,余款在2015年付清。后张金敏仅支付150000元,余款未付。被告张金敏未作答辩。宗卫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明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8日,周国新出具宗伟(卫)林泥工工资结算单一份,载明:总工资为624820元,预支352935元,余款271885元,并注明:此款由兴达米厂张金敏代付。2014年1月29日,张金敏在该结算单上注明:以上款项有我公司付,分两次在2014年前付清。2015年1月28日,张金敏在该结算单上再次注明:因资金紧张,2014年已付150000元,余款在2015年内付清。另查明,兴达厂投资人为张金敏,该厂于2016年8月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本院认为,根据宗卫林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兴达厂结欠宗卫林工程款121885元,该款兴达厂应予支付,此外,兴达厂还应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兴达厂已于2016年注销,该债务应由其投资人张金敏负责偿还。对宗卫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金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宗卫林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金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宗卫林1218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张金敏负担。该款已由宗卫林垫付,张金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宗卫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洁代理审判员  袁应生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浣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可以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