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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延安、常宝珠、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09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诉人李龙与被上诉人李延安、原审被告常宝珠、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首页案号“(2017)陕0602民初1309号”应补正为“(2017)陕06民终1309号”。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