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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茂兵、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18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20244-6被执行人明凤琴,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溪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明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明凤琴长期患病、卧床不起,且经查询系统查询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