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建龙返还财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郑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0号1单元14层2号。法定代表人:马孝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郑建龙(曾用名郑建军),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龙返还财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731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