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台城沙龙牛扒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沙龙牛扒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038-1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盛里27号D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869664X5。法定代表人:余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英,系其公司员工。被告:台山市台城沙龙牛扒餐厅,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美嘉华庭7号107、108卡。经营者:肖小燕,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沙龙牛扒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保全费1070元,合共诉讼费用2160.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顺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