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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郭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郭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903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19室。法定代表人:叶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文义,男,1958年7���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晋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卓世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