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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春红、张春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加子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保令2号申请人:张春红,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加子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张春红诉被申请人加子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春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