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春红、张春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加子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保令2号申请人:张春红,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加子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张春红诉被申请人加子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春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