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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梁志艺、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艺,成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梁志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小燕,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志艺与被执行人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成小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志艺偿还借款本金192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梁志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志艺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