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中共党员,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延长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涛,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小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刘攀、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武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交口镇普河村实施退耕还林勾图设计,在此期间与被告人张某某(时任村支部书记、兼任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车子山、马家村坡以丁某某(张某某妻子)、陈某某名义分别虚构25亩退耕还林面积,共计虚构退耕还林地50亩,从2006年至2014年八年累计骗领国家退耕还林款及种苗费665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得赃487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证人薛某某、白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行政村支部书记兼任普河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伙同武某某、刘某某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事实、冒名领取的方式,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种苗费共计6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退缴了全部涉案所得赃款并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赃款4872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