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威与金海救、韩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威,金海救,韩明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威,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河明苑*幢***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海救,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明月,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宋威因与被申请人金海救、韩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威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原判决没有进行查清案件所必须的依职权调查;(六)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综上,宋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金海救、韩明月提交意见称,2016年3月23日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总价为190万元,并且委托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为监管账户。2016年4月12日金海救、韩明月与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到工商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但是工商银行并未审批,后被我爱我家带到交通银行城北支行,该行同意贷款,金海救、韩明月的征信是没有问题的。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宋威声称出门摔了一跤,无法到场签订合同。之后宋威向我爱我家声明要解除合同,后来一直无法联系到宋威。金海救、韩明月提前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宋威一直未能履行房屋交付,故起诉到西湖法院。请求驳回宋威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新证据问题。宋威在再审申请阶段,提交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卖方告知书》,房产中介我爱我家提供的微信、网页业务平台合同进程查询,与我爱我家业务人员张永华QQ交谈记录、新合同文本、终止协议文本,我爱我家客服季女士来电录音摘要,车辆国籍识别标志,2017年4月10日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录音和文字摘要,给金海救短信及移动公司通信记录、短信发送操作视频,宋威接听我爱我家中介许继伟的电话录音及摘要,购房意向合同共11组材料,经查,上述材料均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关于送达程序问题。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宋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邮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又于7月14日向经宋威本人确认的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938弄24号302再次发出法院专递,并载明其手机号码137××××9848,邮政部门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7月28日,原审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宋威告知诉讼相关事项。9月20日,原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宋威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判,诉讼程序并无不当,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三)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金海救、韩明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威交付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宋威支付违约金19万元及违约利息损失554.17元,原审法院根据金海救、韩明月提交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催告短信等有效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判决宋威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金海救、韩明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宋威支付违约利息损失554.17元,并驳回金海救、韩明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并无不当,且不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况,原判决亦没有超出金海救、韩明月的诉讼请求。此外,本案不存在宋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对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况。原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合法,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况,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亦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宋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