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波与郭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波,郭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崔波,男,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郭佰红,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崔波与郭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辖区,现本案已移送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