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恩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恩伯,天津市波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负责人葛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爱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闫宝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恩伯,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天津市波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恩伯、天津市波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7)南民三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恩伯、天津市波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