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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希茂与李仕才、黄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茂,李仕才,黄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杨希茂,男,生于1959年2月,汉族,中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路。被执行人:李仕才,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黄茂菊,女,生于1968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执行杨希茂与李仕才、黄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