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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邰立力农户、张浩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立力农户,张浩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邰立力农户。代表人:邰立力,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亮,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上诉人邰立力农户因与被上诉人张浩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邰立力农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或发回重审;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邰立力、邰立明系兄弟关系,其父亲邰广友于2011年11月5日因车祸去世。1998年开始村里进行土地延包30年不变,邰广友、邰立力、邰立明父子三人共分得口粮地5.07亩,2001年邰广友将分得的土地租赁给被上诉人1亩,租赁期3年,到期后邰广友多次要求返还,被上诉人至今没有缴纳占用费,也没有返还土地。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纵容了被上诉人用欺骗手段与村委会成立非法的土地购买关系。被上诉人张浩亮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分得的土地是5年一调整,当时并没有签订30年不变的协议。还有3年就要调整土地了,大队没有地另行给上诉人,我们就个人拿钱给上诉人补了,后来大队把占用的地又给上诉人补齐了,上诉人始终还是5.07亩。我只用了3年土地,是通过大队给租赁的,租赁费也都给齐了,有村委会交款的证明、村委会村干部的证明和上诉人领地后邰广友又把地出租的证明。邰立力农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浩亮将位于蓟州区侯家营镇西桥头村东沿洼路南1亩口粮地恢复原状,返还给邰立力农户;2.判令张浩亮支付土地占用费14000元;3.诉讼费由张浩亮承担。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邰立力农户与张浩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邰立力农户以2017年2月21日侯家营镇西桥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其拍摄的分地台账截图为主要依据,主张该户对位于本村东沿洼的5.07亩土地(包括本案诉争1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而张浩亮以2001年1月7日侯家营镇西桥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基地款收据、2013年7月1日侯家营镇西桥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为主要依据,主张位于本村东××东北角××、××20米、面积1亩的土地系其从西桥头村委会购买的宅基地。邰立力农户、张浩亮双方对本案诉争1亩土地的使用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加之侯家营镇西桥头村委会对该诉争1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说法不一,依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故本案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属于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邰立力农户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诉争1亩土地的使用权存有争议,两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权证,且双方所提供的侯家营镇西桥头村委会的证明中对该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亦说法不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规定,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可先就其主张向相关层级的人民政府提出解决争议之请求。现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一审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高彦军书 记 员  李 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