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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蔡子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558号原告:蔡子钱,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西侧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467850278。负责人:赵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子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