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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法定代表人:韩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茂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晓明,男,1954年4月出生,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执行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晓明正在沟通联系本案的具体还款事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