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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匡楚尧与胡飞、周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楚尧,胡飞,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匡楚尧。被执行人:胡飞。被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匡楚尧与胡飞、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飞、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飞、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匡楚尧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