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法红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法红,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华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825号原告:侯法红,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深,男,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莱州华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城港南路1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9248871XX。法定代表人:徐丰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法红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法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法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侯法红负担。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入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