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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成春秦连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成春,秦连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294号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国奥村一期中心商业第吊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3252D。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黄丹,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春,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秦连芹,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春、秦连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9元,由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