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柯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788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柯宏,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的名称于2017年由“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