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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兴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40号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760031X9。法定代表人:王仙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法,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法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澄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