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二道区兴客隆迷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道区兴客隆迷你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7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兴客隆迷你店,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晨宇小区*栋1门。经营者:武淑萍。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兴客隆迷你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百世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