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庆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庆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庆煜,男,汉族,1950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豪贤路***号。再审申请人孔庆煜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庆煜申请再审称:我方可提供广东省档案馆向罗丽霞出具的粤档函[201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为新证据,证明《广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广东省城市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58]粤商字第1184号)属于已开放档案,每个公民均可查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该方案属政府内部公文为由拒绝公开接管我方私房的执法依据,限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剥夺了我方的合法权利,属故意隐瞒事实的违法行为。该方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也应当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公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公开[2014]77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错误,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答复,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本案中,孔庆煜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私房改造以及经租房的法律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了被诉穗国房公开[2014]77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已答复孔庆煜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私房改造以及经租房的相关依据为《广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广东省城市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58]粤商字第1184号)。但该改造方案属于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中同时以该改造方案属政府内部公文为由不予公开实属不妥,原一、二审法院以上述改造方案系“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给“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海南行署”、“各专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为由认定其属政府内部文件亦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出。鉴于《广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广东省城市私有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58]粤商字第1184号)已移交给广东省档案馆收藏且属开放档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孔庆煜可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广东省档案馆申请查阅该文件,而无须再行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该信息,故本案已无改判的必要。对于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孔庆煜关于撤销被诉答复及予重作的诉讼请求的结论,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孔庆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庆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