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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陈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陈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0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陈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女,汉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明,男,汉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文,男,汉族,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诉被告陈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承担;退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诉讼费140元、保全费270元。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胡长生人民陪审员  谢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芦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