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映强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李贻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映强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李贻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映强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瑶海区长江东路6号东景苑C区2#2103。法定代表人:王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贻松,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史城社居委海州景秀世家77幢302室。本院在执行安徽映强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与李贻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