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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立所、刘藏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所,刘藏言,张九振,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59号之一申请人:李立所,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申请人:刘藏言,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九振,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宋洪涛,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作出(2017)冀1122民初7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宋洪涛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洪涛名下“冀T×××××、冀A×××××号”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洪涛名下“冀T×××××、冀A×××××号”车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陈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