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第73号原告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叶毛建营宿楼西单元西户。法定代表人王树青,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工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俞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洁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于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