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俊与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978号原告:苏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训良,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周训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卢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俊与被告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苏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其石灰款218864元及其利息12034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石灰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境内的庐铜铁路修建工程,随后将该项目分包给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为施工需要,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苏俊处采购石灰。2016年2月1日,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庐铜铁路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向农民工、苏俊等材料供应商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7月前付清全部欠款。此后,周训良、嘉兴市凯迪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苏俊进行结算,并分两次向苏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4月31日前付清欠款。但至今仍未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苏俊提交的诉状内容来看,苏俊主张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系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庐铜铁路(庐江境内)工程,故涉案合同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情形,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玲审 判 员 莫少军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