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与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宁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军,男。被执行人:宁跃明,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被告宁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5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付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