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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敏因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敏,吴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尚都国际****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东,男,1969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四区**栋*单元***室。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