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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伯丰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伯丰,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471号原告:付伯丰,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付伯丰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付伯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被告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伯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使用,2013年12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都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2014年5月原告由于资金需要向被告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万元及利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被告陈辉辩称:欠款是事实,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金额20万元,2013年12月3日原告通过其配偶陈鑫的账户向被告转款20万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金额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利。庭审中,被告对于上述借款本金共计30万元及利息约定无异议。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借据》两份、银行转账凭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故被告陈辉应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利2分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付伯丰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福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