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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李全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李全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17号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伟,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员工。被告:李全春,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李全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已支付),由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