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卞绍明、张贝贝与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绍明,张贝贝,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卞绍明,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张贝贝,女,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卞绍明、张贝贝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茆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