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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其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4号罪犯林其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3年8月26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人林其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再审判决。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抢劫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其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其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4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200元(电子票号:2659152)。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其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