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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尤银龙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786号罪犯尤银龙,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银龙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尤银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尤银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73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尤银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银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