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学萍、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萍,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戴学萍,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戴学萍与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8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