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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恢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怀库与曹春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库,曹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恢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库被执行人曹春亮本院在执行张怀库与曹春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春亮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张怀库支付剩余劳务费1033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5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春亮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3374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56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