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70号原告李某甲,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