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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连奎与王顺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顺禄,男,193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三轻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王连奎诉王顺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5421元,执行费3581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