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靖江兴万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华元与陈春桥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兴万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华元,陈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79号原告:靖江兴万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街9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元,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尔华,系李华元之妻。被告:陈春桥,男,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兴万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华元与被告陈春桥为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兴万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华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0元,减半收取计59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冰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