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马玉全与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全,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28号原告:马玉全,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5号楼3单元2层32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479860L。负责人:王伟,经理。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昭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全与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七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全撤诉。案件受理1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玉全负担。审判长  王雪琪审判员  王争学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