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清成与李浩、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成,李浩,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090号原告:张清成,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又名李豪),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生,住汝南县。被告:王清(又名王涛),女,汉族,1991年3月5日生,住住汝南县。原告张清成诉被告李浩、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将诉讼请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