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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天鸿洁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天鸿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419号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1284E),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北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华,执行董事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天鸿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2905075K),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灯垟村。法定代表人陈金楷。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天鸿洁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瑞安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国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