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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巧珍、练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巧珍,练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胡巧珍,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练晓波,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胡巧珍与被告练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练晓波归还给原告胡巧珍借款本息人民币合计36000元,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0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