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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州市南浔区木门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区木门协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7159号原告: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宁静波,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南浔区木门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倪方荣。原告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南浔区木门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另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灵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