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振龙、王雷与屈林有、薛环芹、屈秀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龙,王雷,屈林有,薛环芹,屈秀秀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37号原告:王振龙,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朱牛乡秦寨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王雷,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朱牛乡秦寨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屈林有,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弥家河行政村村民,现住洛川县交口河镇后川社区6号楼501室。被告:薛环芹,女,40岁,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弥家河行政村村民,现住洛川县交口河镇后川社区6号楼501室。被告:屈秀秀,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交口河镇弥家河行政村村民,现住洛川县曙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龙、王雷与被告屈林有、薛环芹、屈秀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龙、王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环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龙、王雷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龙、王雷回对被告薛环芹的起诉。审判员 郑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