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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全福与陈西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福,陈西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吴全福,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西林,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49133T。法定代表人:李友意,该公司经理。原告吴全福与被告陈西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吴全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全福承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